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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一)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次数: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一)

  根据法律规定,扶养权,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一方接受生活供养、他方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供养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扶养的人为扶养义务人,接受扶养的人为扶养权利人。扶养权是亲属权中最重要的派生身份权,关系到亲属一方的生存、健康问题。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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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养权分为三种:

  1.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赡养权,是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扶养权,是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平辈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兄、姐对未成年弟、妹,也使用抚养权概念。

 

  从扶养权的法律特征上看,首先,扶养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即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扶养权具有身份的属性,只为特定的亲属所享有,不能转让、处分或者抵销。

 

  因此,扶养的权利不受一般财产关系的约束,例如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其次,扶养义务的履行具有必要性和条件性。一方面,扶养权的行使要有必要性,扶养权人在不能维持生活、无谋生能力的时候,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扶养义务也应当为义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不能因为承担扶养义务而使自己陷人生活困境。再次,扶养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扶养权是请求权,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不得以请求权的行使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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