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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三)

  这种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地承担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方不尽扶养义务,如果情节一般,尚不构成遗弃罪的,可依扶养纠纷处理,责令承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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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夫妻之间彼此承担着扶养扶助义务的规则,夫妻之间应相互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对家事共同努力,相互协力。当夫妻方遭遇危急,对方应负有救助、援救的义务。违反这种彼此协作、互相救助义务,法律-般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古代立法中的“义绝”正包含这种意思。有的国家还规定配偶一方有权限制或禁止他方从事有害于自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有关于“不履行家庭义务”和第13条有关于“受对方虐待、遗弃"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依法判决离婚的规定,包含有违背相互协作、相互救助的义务,得为合法离婚理由之义。至于限制、禁止配偶一方有害于自己 的行为的权利,我国立法无明文规定,依正当防卫的原则,如配偶方实施有害于另方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时,对方配偶有权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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