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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次数: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遗产管理权。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遗产进行管理。如果遗产被他人占有,遗嘱执行人可要求其交出或妥善保管遗产。如果遗产有孳息,遗嘱执行人有权代为收取。


  有限处分权。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有依照遗嘱分配遗产的权利,有用遗产清偿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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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除妨害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和干涉遗嘱执行人的工作,如遇到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人干扰或妨碍时,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执行遗嘱的权利。例如,维承人报自处分遗产,或他人非法侵占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行为人停侵害。


  参诉权。在执行遗的过程中,如果因遗产所有权发生纠纷,遗嘱执行人有权要求参与诉讼。


  报酬求偿权。遗嘱执行人为管理和执行遗嘱所支付的费用和应得的报酬,应当在遗产中扣除或者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承担。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偿付的,遗嘱执行人有权诉请法院要求变卖遗产,从中得到补偿。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当他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如果遗嘱见证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见证人的,该份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的见证时为准,如果在作遗嘱见证时是有行为能力的,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其作证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作遗嘱见证时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后具有了行为能力的,其所作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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