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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次数:

  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涵盖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务所作的预先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而专指狭义上的遗嘱,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在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以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法律行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但在其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是公民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财产所作的预先处分,但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不能在遗嘱人生存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在民事法律体系中,遗嘱归属于法律事实,是一种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能够引起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但遗嘱这一法律事实并不能独立产生法律效力,其必须与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相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才能使遗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遗嘱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的出现,遗嘱则不具有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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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是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的能力和资格。《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依此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其所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具有遗嘱能力,所立的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公民设立遗嘱的行为不得由他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其进行其他的民事活动,但无权代理其订立遗嘱 。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真实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完成。这是因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只能由遗嘱人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为表示,即遗嘱不适用民法上有关民事代理的规定。由代理人代理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谓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无须征求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意见,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用遗嘱的方式处分遗产。因此,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随时以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撒销遗嘱。至于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产,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缺少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由于遗嘱事关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只有符合这些形式要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缺少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由于遗嘱事关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法律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只有符合这些形式要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法》 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依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家庭职能的实现。


  在遗嘱继承中,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享有继承权并依照遗嘱取得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有关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而自然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二是遗嘱继承人不受任何的限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三是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为受遗赠人。我国采取的是第三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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