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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七)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

  遗嘱的有效条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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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应当以设立遗嘱时为准。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神志清醒时所立的遗嘱,应被确认为有效。反之,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的遗嘱因其不具有遗嘱能力,而导致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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