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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继承开始后,遗产转归继承人,继承按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由其全部继承,不发生确定继承份额、进行遗产分配的问题。如果在同一继承顺序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就应当依据一定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其各自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依照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遗产时,应当遵循的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如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法定继承人进行遗产分配时首要的和最基本的原则精神,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优良的继承传统和当前的实际国情,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团结、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其经济上的相互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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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一原则是指,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适用这一原则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处于同继承顺序;二是继承人必须位于应召继承的继承顺序上;三是各继承人的相关条件大致相同,包括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义务等等。我国继承法实行的均等原则,与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血亲继承人绝对平均的分配原则,以及对配偶实行特别照顾的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均等原则是有条件的相对均等,随特定条件转移,如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遗产则不平均分割。而国外绝对平均的分配原则,是无条件的平均分割,除被剥夺了继承权外,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受其他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第1925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等额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子女等额继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如果继承开始时父母仍生存,由父母单独和等额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等,是包括了在同一顺序上的所有继承人都平均分割遗产,如第一顺序有配偶、父母、子女时,应继份一律按人均等。这与大多数国家按亲系继承的原则不同,绝对均等只是在父母之间、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按人平均分割。当父母成为继承人时,分父系及母系各半继承,父系或母系的应继份不流人对方,如父或母已死亡,由死亡的父或母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只有在一方没有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情况下,才能转移给他方或他方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如《德国民法典》第1925条规定: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如果继承开始时父母仍生存,由父母单独和等额继承。如果继承开始时父亲或母亲已经去世,死者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依照关于第一顺序继承的规定取代。若无晚辈直系血亲,由仍生存的父母一方单独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均等原则,是指同一继承顺序上的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继承人的应继份一律均等,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继份的均等、养子女与生子女应继份的均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生子女应继份的均等,确立了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应继份均等的继承制度。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修改了过去相关的法律,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提高到了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水平,使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原则,我国继承法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从保护和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出发,并依据公平的原则,允许法定继承人依据一定的情形,取得不等额的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不具备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法律强调的是继承人要有特殊困难而非一般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并非是指劳动能力不强,如果在遗产分配时继承人生活虽有特殊困难但有劳动能力,或虽缺乏劳动能力但生活上没有特殊困难的,均不能予以照顾,只有继承人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照顾,其分配的遗产份额应多于其他继承人。这里法律所体现的是法定继承制度的基本功能,即对家庭成员的扶养功能,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律规定可以多分的理由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也即向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的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是依据其与被继承人在物质,或情感的联系会比其他继承人更为密切,因而,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继承传统和鼓励积极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法律特别规定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在此规定的是“可以”多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多分,如果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存在有生活特殊困难,而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首先对这些继承人在继承份额上予以照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继承人不予履行的,除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的外,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在适用本条规定时,法律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需要扶养;二是继承人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如果被继承人不需要扶养的,或者继承人没有扶养条件的,又或者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的,均不应以尽义务的多少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和第34条中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人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权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可以依法享有也可以依法放弃。各法定继承人间一般都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互助互让有利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这是法律所提倡的,但法律要求不均等分配遗产,必须是建立在全体继承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协商致同意的基础上的,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欺诈和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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