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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效力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

  自书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明人就当然的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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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或用各种印刷形式、电子邮件等,都不能认定是自书遗嘱。遗嘱人的日记、信函等,即使记载了被继承人关于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思,也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法律要求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专门制作的遗嘱文书,因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理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日记、书信中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其想法,并不意味着就是其对死后财产的最终处分的意思表示。死者的遗书,经认定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确认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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