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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5-29    浏览次数:

  代书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做出证明的第三人。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当见证人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见证人直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且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对遗嘱的见证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的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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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遗嘱的见证人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真实地见证遗嘱内容,对能否真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遗嘱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当他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如果遗嘱见证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见证人的,该份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的见证时为准,如果在作遗嘱见证时是有行为能力的,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其作证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作遗嘱见证时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后具有了行为能力的,其所作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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