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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嘱房产过户律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

  北京遗嘱房产过户律师

  “遗嘱在先原则”是各国适用法定继承的通例。无论是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还是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法定继承都必须以无遗嘱为发生前提,这是各国继承立法上普遍确立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被继承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尤其近代以来,身份继承被财产继承取代,传统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互排斥、互不兼容的思想已彻底改变,法定继承逐渐变通为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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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为本人所有。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所列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该部分遗嘱无效。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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