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次数: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实质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1544579558630152.jpg

  (二)形式条件

  1、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打印出遗嘱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遗嘱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写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3、遗嘱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北京国大京信遗嘱继承机构,专业办理家庭财富继承方面的各种疑难案件,包括自书、代书、公证等遗嘱。立遗嘱过程由法律工作人员见证,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为家庭财富继承排忧解难。


  法律咨询电话:010-60603488


上一篇:立遗嘱范文
下一篇:房产遗嘱继承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