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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起源(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

  继承的起源(三)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但继承制度与奴隶社会一脉相承。我国从西周到民国初年,一直实行的都是宗礼继承制度。按照古代礼制规定,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家族财产均归祖父母所有,由祖父统管。因此在继承上,遗产只能是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单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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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为防止家财分散,尽可能地否认女性继承权,女子除了能得到少量嫁妆外,一般情况下不能继承家业的,只有在“绝户”的情况下,才可继承遗产。鉴于“纳妾、立嗣、收养”制度的存在,使得女子继承的可能性很小。嫁入家族的女性对丈夫的财产没有继承权,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其生活由儿子供养,妻带财产改嫁是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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