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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二)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次数:

  遗嘱的有效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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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上看,都把遗嘱能力作为遗嘱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各国对遗嘱能力的规定又不相同,一般都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有遗嘱能力的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各国的规定不一,有些国家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遗嘱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904条规定,满16岁而没有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德国民法典》第2229条规定: (1)未成年人只在年满16周岁之后方得立遗嘱。(2)未成年人立遗嘱无须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允许未成年人订立遗嘱的国家,往往对未成年人处分的财产范围或订立遗嘱的方式上,设置一定的限制。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仅得以遗嘱处分其财产,且其处分的限度仅为法律许可成年人处分限度的半数。有的国家还对未成年人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了限制,如《奥地利民法典》第569条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订立遗嘱,必须在法院以口头形式为之,法院作成笔才能有效。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遗嘱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遗嘱能力,如在英国法上,21岁为成年人,具有遗嘱能力。在美国法上,18岁为成年人,《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一切年满18岁心神健康的人,具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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