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嘱的有效条件(三)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

  遗嘱的有效条件(三)

1542937671858428.jpg

  从《继承法》的规定看,我国不允许未成年人设立遗嘱,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6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16 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遗嘱能力,而且,法律对他们所作的遗嘱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换句话说,16 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所立的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以及采取的遗嘱方式,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相同,不受任何的特殊限制。这是因为,16岁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经济收人的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他们享有对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他们所立的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合法,就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遗嘱的有效条件(二)
下一篇:遗嘱的有效条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