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遗嘱的有效条件(十)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次数:

  遗嘱的有效条件(十)

1538034923723505.jpg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的遗产份额是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遗嘱的有效条件(九)
下一篇: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